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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修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

    质量保修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畴,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范围。 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保修期届满后,施工单位依约履行保修、维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修金退还施工单位。可见,质量保修金本质上即为工程价款,故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范围。

  • 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认定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确定的保障承包人工人工资的立法政策出发。基于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就是解决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人工资问题,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仍然要保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工资,承包人应当就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亦认为,如果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承包人不得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则工程款债权很难实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工资将难以保护。从《合同法》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考虑,应尽可能保护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 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 什么是新三板?

    新三板的定义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新三板的由来   在2000年,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投资者,多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无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要求,要高于“老三板”,同时交易规则也有变化,譬如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等。“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的确实现了突破,但客观而言,“新三板”的现状仍难以让人满意,甚至很多股市上的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场体系中还有“新三板”的存在。   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   1.治理更加规范。   2.有一定的广告效应。   3.带来财富效益。   4.可以流通套现。   5.成本较低。   6.新三板挂牌速度快。   7.定向融资。

  • 新三板中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注:未成年人股东通过继承取得公司股份----公证

  • 代理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代理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要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需要赔偿损失。这也就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 企业怎样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场如战场,商战不可无秘密,商业间谍无处不在。企业应当建章立制,建立适合自己情况的适当的保密措施。比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重要文件有专人负责保管,涉密场所限制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秘密资料有不同的人保管等等。如果一旦泄密,立即采取措施,限制秘密的进一步扩散。

  • 创业公司如何做到业务合规?

    企业业务合规可以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并且也是公司融资、挂牌、上市的基础之一。主要涉及重大合同管理、日常债权债务管理等内容,注意之处包括: (1)对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如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3)采取措施防范履约风险,如保留相关证明资料等; (4)建立公司常用的业务合同模板,以防范一般法律风险。

  • 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三)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视为财务不规范,不符合挂牌条件:   1.报告期内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且需要修改申报报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   3.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且未规范;   4.其他财务不规范情形。

  • 借贷起诉了再撤诉还有权利再起诉吗?

    一、 具体解析: 就撤诉后再起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你所说这种情况,你还有权利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的。 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出的拆迁回建房屋的建设成本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 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 公司兼并的程序?

    公司兼并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形式,一家或多家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不需经过清算都转移为另一公司所有,而接受全部资产与责任的另一公司仍然完全以自身名义继续运行。 兼并的一般程序为: 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 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 (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 (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 (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 (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 (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 (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 (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 (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 (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 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在获得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后,决议应被通过。德国的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兼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东的75%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兼并各方签订兼并合同 兼并合同也必须经各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兼并收购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续存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种类; (2)续存公司对被并入公司的股东分配新股的规定; (3)续存公司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 (4)续存公司应支付现金给并入公司股东的条款; (5)兼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日期; 如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 (3)新设公司对合并各公司的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 (4)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公积金的数额及规定; (5)合并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公司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 4.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在上述决议被批准以后,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 债务重组是什么?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 企业改制的方式?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 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 发生在担保法之前的抵押担保适用什么法律?

    法不溯及既往,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担保行为发生时既有的法律规定,审理你所咨询的案件。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院在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中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特别地,针对担保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和你提供的信息,法院在审理你咨询的案件时,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也就是1994年1月25日前已颁行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基金。保险人承保风险,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基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基金能够增值,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将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切实发挥保险保障的作用。

  • 高利贷的风险?

    对民间借贷设置利率管制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从而脱离实体经济,也是基于社会道德的考量。如果放任高息则会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稳定和谐,而且容易导致泡沫经济问题的爆发。《规定》明确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利率上限的管制立场,不论借贷双方是否真实自愿达成高息约定,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均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出借人则必须警惕,过高的利息背后往往隐含着更高的风险,而且超出规定上限的利息全无法律保障,就像无根浮萍一样,是留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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