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 创业板上市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
点击次数 | 485 |
问题答案 |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一般程序如下:
(一)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确定上市目标,股东会通过公司股份制改制重组方案;聘请证券公司为保荐人并签订合同;保荐人会同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引进战略或财务投资者,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工商注册文件,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在我国,公司上市的保荐人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证券公司(俗称“券商”) 担任,保荐人一般也是股票发行的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所以是企业上市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目前大多属于国企或国有控股,信息完全公开,因而选择证券公司主要看两条:一是对承担本公司上市的重视程度; 二是看该券商过往有没有操作同类公司上市的成功案例。
(二)开展尽职调查和上市前辅导
保荐机构牵头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业务、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上市前辅导,辅导学习证券市场法规、业务规则的过程,也是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发现和整改内部管理问题过程。因此证监会对企业上市辅导程序、期限、内容和效果有十分严格的制度规定。
1.关于辅导程序的规定
(1)辅导机构必须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辅导协议签订后,须到当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开始辅导后,辅导机构要每3个月向地方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4)辅导期间对接受辅导的人员最少进行1次书面考试;
(5)地方证监局经过评估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6)辅导期满后拟上市公司应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官方网站和当地至少2种主要媒体上连续公告2次以上。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废止后,原要求公司上市辅导期最少为一年的规定随之失效,但在新的规定没有明确之前,发行审核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2.关于辅导内容的规定
(1)组织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全面学习证券市场法律、相关法规和市场规则;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0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订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0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制作申报发审文件
企业配合保荐和中介机构按发审清单制作申请文件: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4)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5)保荐机构向中同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6)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7)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或立项批复文件);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近三年及最近的重要决策相关文件;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募股资金投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财务报告调整情况、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
备齐上述文件,保荐机构通过内部审核无误后,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尽职推荐。
(四)审查核准程序
中国证监会接受申请文件并通过程序性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进入核准程序,如图;3-2所示。
(1)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2)预披露。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应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然后将招股说明书刊登于其官方网站,披露内容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完全一致。
(3)发审委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
(4)核准决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五)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保荐人暨主承销商组织企业开展路演推介,同时完成最终公司估值定价,给出定价区间,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六)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企业应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主承销商组织开展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新股网上申购和配售。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在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果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影响发行条件的,应 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首次发行成功的,主承销商携同企业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程序包括:
(1)提交文件申请上市交易文件,包括①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申请书;②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③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④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⑤IPO结束后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⑥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IPO出具的验 资报告;⑦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声明及承诺书;⑧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⑨IPO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⑩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IPO前股份持有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相关方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函;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2)深交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同意接受上市的,签订上市协议书,披露上市公告书。
(3)股票挂牌交易。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上市首日敲锣开始竞价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