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 |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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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案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通过房产出资方式处理无关联房产的方案?)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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