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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修订出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22-01-26 10:24:37
近日,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实《办法》有关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3号令是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增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等内容。因此,23号令应当及时作出相应修改。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3号令中有关纳入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金额标准已明显过低;实践中还存在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也需要相应修订23号令。
问:《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修订。严格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调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依法开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聚焦解决行政处罚听证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调整听证相关金额标准,完善授权委托规定,确保修订内容务实管用。三是坚持高效便民。以人为本,优化细化听证程序,增加电子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便利可及。
问:《办法》对听证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新增部分听证事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根据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将“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情况,相应删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
问:《办法》调整听证金额标准的主要考虑?
答:23号令规定,财政部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普遍反映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标准过低,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为有效发挥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将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不少法律法规在制定或修订时也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标准,因此,有关行政处罚听证金额的标准应作相应调整。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中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作出规定,为便于实践操作,也需要予以明确。
综上,《办法》将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明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与作出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一致。同时延续23号令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问:《办法》在优化听证流程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调整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及内容。将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由举行听证的3日前,延长至举行听证日前,并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二是增加第三人参加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第三人在听证中享有陈述、质证等权利,切实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另外,还对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情形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听证期限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组织实施好《办法》,我们将多渠道、多层次做好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并指导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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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如何理解
2022-01-25 10:20:57
近日,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292号颁布《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渔业捕捞许可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行政管理活动,目的在于控制捕捞强度,规范捕捞活动,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渔业捕捞活动。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修订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海洋捕捞渔船实行分类分级分区管理,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及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将部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并要求各省对本辖区内捕捞辅助船、内陆捕捞渔船、休闲渔船等渔业船舶的捕捞许可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我省原《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于1992年,最近一次修订距今约有20年。大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时代,在管理主体、审批程序、许可条件等诸多方面亟需修订。为了与新《规定》保持衔接,贯彻落实粤府令第248号有关渔船管理领域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管理提供有效依据,需要通过废旧立新的方式对我省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予以全面完善。
二、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本《办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指示精神,实行严格的捕捞投入控制,强化渔业资源合理利用,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渔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强化与新《规定》各项制度的协调衔接。
二是坚持简政便民,最大程度精简申请材料与办理手续。
三是坚持严格管理与引导激励相结合,有效压减捕捞强度。
四是坚持务实管用,着眼解决我省渔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提升操作性,保持前瞻性,满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捕捞许可管理需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除远洋渔船、港澳流动渔船外的在我省登记的渔业船舶,分为总则、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
《办法》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将省管权限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及国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权委托沿海地级市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审批权,规定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审批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核发除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外的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完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制度
一是除国内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和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按《规定》要求管理外,规定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捕捞辅助船和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列明了各类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条件。
三是规定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与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捕捞渔船与捕捞辅助船、海洋捕捞渔船与内陆捕捞渔船之间的船网工具指标均不得互换。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内陆捕捞渔船退出捕捞生产。
(三)完善捕捞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是列明了各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二是明确了各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其中,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申请作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四)完善内陆渔船管理制度
一是引导内陆捕捞渔船转产转业,降低捕捞强度。
二是对老旧内陆捕捞渔船鼓励按照标准化船型更新改造,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五)完善休闲渔船管理制度
《办法》为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完善了休闲渔船管理制度。
关于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一是规定捕捞渔船或者休闲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的,原渔船所有人可以在原渔船数量范围内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制造休闲渔船。二是规定捕捞渔船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更新改造为休闲渔船。三是规定捕捞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后制造休闲渔船或者将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为休闲渔船,不增加主机功率的,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休闲渔船所有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重新从事捕捞生产;增加主机功率的,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则予以收回。
关于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是规定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申请书、休闲渔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渔船检验证书、渔船国籍证书和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以及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二是规定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三是规定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载明休闲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水域、作业时间、航线和停泊点等事项,且作业方式仅限于钓具。
(六)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为强化审批后监管,专设法律责任一章,严厉打击非法修造涉渔船舶以及非法取得有关许可文书的行为。
一是规定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规定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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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2022-01-25 10:14:1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城市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相关阅读:1、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挂网宣传的请示(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pdf
2、政策解读:图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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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是否有政策补助?
2022-01-21 16:37:44
答: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第二批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1〕79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符合条件的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申报工作。您可以留意相关文件公告,及时向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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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里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2022-01-21 16:35:59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目前执行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工业行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执行标准如有变动,以国家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企业有需要自我判定规模类型的,建议登录以下网站开展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http://sme.miit.gov.cn/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如有问题请随时咨询我局,电话:0662-343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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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如何办理财税优惠
2022-01-21 16:35:32
集成电路企业申请办理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两项工作:
1、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2、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如有问题请随时咨询我局,电话:0662-343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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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中小微型企业有资产总额这个指标吗,还是只按照人数和收入两个指标划分?中小企业如何查询所属企业规模类型?
2021-11-08 17:15: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回复:
您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其中,农、林、牧、渔业按营业收入一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按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未列明行业按从业人员确定企业规模类型;其他行业按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个指标确定企业规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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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有何差异化监管政策?
2019-12-25 11:09:24
国务院确定了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人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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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2019-12-20 11:09:24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确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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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是如何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
2019-12-10 11:09:24
从2009年开始,每年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安排30亿元资金,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并明确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中,都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009年一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共8527个。中央财政目前正在扩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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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9-11-29 11:09:24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业务一般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高技术服务业;农业与农村;航空与航天;地球、空间、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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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准备哪些材料?
2019-11-20 11:09:24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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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企业和机构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0-01-12,11:09:24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条件;近三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收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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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2019-10-11 11:04: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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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什么原则编制?
2019-04-16 10:22:5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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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条件?
2019-04-15 09:01:38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发债企业需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联审)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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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有什么法律依据
2019-04-12 11:45:30
《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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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用的产品被别人注册了实用型专利的官司怎么打?
2019-04-11 10:47:22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常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提供对方注册的专利原属于贵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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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的收购风险有哪些?
2019-04-10 09:28:27
MBO的收购风险:
1、政策风险
由于中国的MBO更多地担负着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使命,因此比较敏感,尤其是目前在中国的证券市场,绝大多数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的变更需要经过财政部的审批,而且经常要面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无形当中给企业MBO的操作带来了难度,目前已经尝试的宇通客车等案例大都因为审批问题而处于等待状态。因为政策审批的原因,使得中国的MBO更多只是暗流涌动,已经尝试操作MBO的企业也大都低调。
2、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MBO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因此,将来法律对MBO做出规定,会给MBO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MBO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障碍。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银行的贷款。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要求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从目前已发生的几个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现象。另外,当前中国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不少采用了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投资活动。
3、行政风险
MBO过程隐含大量的行政因素,诸如人员的安排,MBO主体和客体的确定等等。行政因素的介入,使得MBO一些环节(如定价)变得相当简单,而一些环节(如人员的安排)则相当复杂。实际上,由于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管理层收购大多数都需要通过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方式来实现,而目前非流通国有股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转让。
4、定价风险
MBO涉及到管理层、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涉及到股权结构变动,内部人有可能利用内幕的信息等侵犯到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定价过程不可能很合理,MBO定价过高,收购主体不同意,定价过低,国家或者集体受到损失,这样就造成管理层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大量的利益。管理层获取大量超额利益的典型举动是,先将公司做亏,净资产做小,然后以相当低廉的价格来实现收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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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9-04-09 09:09:26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