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3〕33号”。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5日
阳江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再造流程,改革审批方式,探索“政府制定标准、投资主体承诺、过程强化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的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构建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实行承诺制既要探索创新,又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最大的改革空间,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放权和履责相统一。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将重点放到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上,为投资主体提供更加优质
的服务。
(三)坚持投资主体享受改革红利和加强监管约束相统一。建立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体系,以信用为基础,促使投资主体严守承诺,落实投资主体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区域:阳江市范围内。
(二)实施项目:本方案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实施事项:本方案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审批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已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2.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已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许可;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5.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6.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已实施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的项目);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11.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4.取水许可;15.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16.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1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审批部门定期对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主要任务
(一)实行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
1.政府制定标准。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市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事项审批条件,针对不同行业、项目类型等细化明确标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承诺标准体系,制作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及时调整对外办事指南、内部审批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审批表单等。审批部门应通过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开办事指南及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审批事项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制定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告知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4)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5)对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对项目基本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2)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3)申请人对申请项目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在承诺期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承诺;(4)申请人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5)申请人对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6)申请人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7)申请人同意审批部门公开承诺书主要内容的承诺;(8)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申请人信用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承诺书,经签章后递交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授权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对于需申请上级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上级审批、拟上市融资等的项目,审批单位要向申请人充分说明情况,原则上不采用承诺制。〔责任单位: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政府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应当对其不适用承诺制审批。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后,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事项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履行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
(二)健全信用保障体制机制
1.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的承诺践诺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部门备查。审批部门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前,应当听取申请人、被审批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不诚信信息档案的申请人、被审批人进行重点检查。申请人、被审批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的行为,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依法依规在相关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建立中介延伸责任制度。
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监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若在中介服务中,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要求,接受委托人明示或暗示,提供违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的中介服务,以及中介服务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承担延伸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按规定将不良执业记录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不良执业记录,抄送相应资质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
1.加大后续监管力度。
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应当在准予审批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能够在告知承诺书中事先明确的,应当事先明确。〔责任单位: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承诺后不履行承诺,或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的,审批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批复文件的,审批单位依法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或恢复原状。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惩戒。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相关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改革创新,切实增强改革责任担当,克服存在困难,抓好工作落实,将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按照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思路,结合审批事项特点,借鉴先进经验,找准突破口,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项改革任务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抓改革落实的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路径、方向,细化工作节点,组织做好本地、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市级责任部门和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严格监管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对改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高效能、优化服务。参照省做法,将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情况纳入“法治阳江”考核,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阳江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事项清单
附件:
阳江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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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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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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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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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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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已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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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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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版)》
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
4.《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5.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关于切实做好能耗双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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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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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已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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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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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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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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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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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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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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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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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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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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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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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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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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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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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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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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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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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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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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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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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已实施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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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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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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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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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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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管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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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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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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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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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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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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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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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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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3.《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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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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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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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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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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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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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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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修订))》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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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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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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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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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5.《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8.《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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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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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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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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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3.《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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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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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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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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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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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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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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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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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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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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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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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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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5.《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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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23〕33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阳发改投资〔2023〕74号(关于印发《阳江市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