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业函〔2021〕337号
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0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1年度292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政策建议,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助力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等方面发挥好支撑作用。
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
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所推荐平台属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本地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附件: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