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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23-06-30  浏览: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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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工信民营函〔2023〕9 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印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处室、厅属单位: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已经 2023 年第 9 次厅务 会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5 月 31 日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水平,充分发挥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在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助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20〕27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以下简称“智库”)成员资 格认定、入选、使用、培训、监督管理以及智库运行管理机制等 适用本办法。

笫三条 智库成员主要由富有社会责任感、熟悉行业产业政 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组成,覆盖全省各地级以上市 和一二三产业,突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打造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兼容并包、素质良好的智库团队。

根据工作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定期组织选聘一批智库 成员,但任期内的智库成员数量控制在 500 人以内。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智库的主管单位,其中,民营 经济处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助组织 开展有关智库活动,各有关处室(单位)参与智库成员的推荐、使用、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络所在地市智库成员及定期组织开展属地有关智库活动。

 

二、智库成员选聘管理

 

第五条 智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 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 违纪行为。

(二)来自广东省内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营企 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且在该行业中具 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 力承担所委派的工作任务。

(四)自愿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积极协助政府开展推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 3 年,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组织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开展 智库成员选聘工作,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行 业协会商会等渠道推荐。自愿加入智库的企业家填写推荐表,经 本人签名、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 汇总后集中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资格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资 格条件,经厅务会审议,确定智库人选名单。

(三)公示。对拟入智库人选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 众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示结果不影响入库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 人选名单成员资料信息登记入库存档,实行统一管理。

(五)公布成员和颁发聘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智库成 员名单,并颁发“广东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聘书。

第七条 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邀请,智库成员主要承担以下 职责:

(一)对涉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制 度、措施的制定出台或修订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相关管 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涉及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等课题的调查研究,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一对一访谈等。

(三)参加省有关的工作座谈会、专题会议、重要活动、考 察调研等,并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相 关工作,但不包含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验收等资金相关工作。

第八条 智库成员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移出智库:

(一)任期届满自动解聘。任期届满后,若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条件,可再次推荐聘任。

(二)受邀但连续 3 次不参加政策征询、问卷调查等智库活 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将其解聘。

(三)聘任期内因为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智库成员个人 书面提出辞去成员申请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予以批准。

(四)对以智库成员名义从事损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或智库成员及所在企业被查证存在违法违 纪或重大违规行为、不宜继续由其担任智库成员的,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有权终止其任期,取消其“广东省民营企业家智库成员”资格。

 

三、智库运行机制

 

第九条 智库成员按地市分组管理,组内推选轮值组长 1 名、副组长若干名。轮值组长、副组长主要负责本小组的活动组 织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派分管领导及 1 名工作人 员加入所在地市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监管和联系工 作。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智库成员开展以下活 动:

(一)定期组织开展座谈研讨或走访调研,与部分智库成员 面对面深入交流,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研究政策储备。

(二)每季度围绕当前热点主题和有关行业情况,组织智库 成员建言献策,形成智库专刊简报。

(三)每年在省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中举办智库高级研修班,加强进修学习和沟通交流,提升智库成员的履职能力。 以上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频次。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智库成员开展政策征询、问卷调查、专家讲谈、考察调研、座谈交 流、展示推介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轮值组长、副组长和 智库成员自发组织有益的交流研讨活动。各小组组织活动情况, 纳入智库成员履职评价范畴。

 

四、智库成员履职评价

 

第十三条 智库成员履职实行量化计分管理。每提出 1 条意 见建议,计 10 分;每参加 1 次问卷调查,计 20 分;每参加 1次会议活动和考察调研,计 30 分;每发表 1 篇研究文章、行业参考信息等,计 30 分;每参加 1 次高级研修,计 50 分;每担任 1 次轮值组长、副组长,分别计100 分、50 分;各小组每组织 1 次自发活动,参加成员均计 30 分;其他贡献酌情计 10~50分。

第十四条 根据智库成员参加智库活动情况,定期通报智库 成员履职情况,每年年底公布一次排名靠前的智库成员的履职分 数,营造积极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根据智库成员履职情况,每年表扬一批优秀智库 成员。获表扬的优秀智库成员,任期届满后,可优先推荐继续聘任。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所有智库成员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定及本办法开展有关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以智库成员名义对外 开展活动,不得对外泄露政策征询等有关信息,严禁公开发表不 当政治言论。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智库成员交往要坚 持亲清政商关系,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要求 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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