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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促进成品油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2024-09-30  浏览: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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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成品油流通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为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总结提升成品油行业综合整治实践经验,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强化成品油流通管理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聚焦成品油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广东省成品油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

  成品油流通领域管理链条长,涉及能源、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税务等多个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工作衔接不畅、信息共享不足、协作联动不顺等问题,亟需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多措并举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

  一是明确具体职责。2020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取消和下放有关审批事项的同时,强调了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据此,《条例》首先在第三条规定,成品油流通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次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再次,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监测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保供机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洋综合执法、海关、税务、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成品油流通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结合我省工作实践,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包括两类,一类是全省高速公路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另一类是地级以上市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条例》第九条分别明确了这两类规划的编制主体,并严格规划的执行和修改程序,以保障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第十条强调了规划衔接和布局原则,规定要按照优化存量、按需增量、保障供应的原则科学布局成品油零售网点。第十一条针对供地选址问题,规定用于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

  三是明确许可条件。《决定》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取消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据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四条明确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符合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通过验收;成品油零售网点配备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为了与商务部正在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相衔接,还规定了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加强联合执法。《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中提出,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行政执法资源,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案件移送、执法结果通报等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同时,还着力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托省成品油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归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名录和自用加油装置、成品油质量检验、成品油运输等信息以及有关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和成品油流通全链条可追溯。

  强化经营要求,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我省是成品油消费大省,销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直接关系着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在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制度管理的同时,规范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要求,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有关法律责任,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一是明确企业责任。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涉及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多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经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专业培训,并开展安全自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成品油渗漏扩散预防、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二是加强台账管理。《条例》明确建立成品油经营台账管理制度,推动实现成品油进、销、存、运的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成品油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储存、运输、出入库、质量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信息。第二十条还规定,设有自用加油装置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成品油来源、去向等信息。通过台账管理,将对成品油来源和质量的把控落到具体可查的工作中,提升溯源查处不合格成品油的工作质效,严防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场。

  三是细化监管措施。在特殊情形供应成品油方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装置临时供应成品油。在信用监管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信用监管制度,根据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检查内容、频次和方式。在监督检查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在税收监管方面,还对成品油零售网点安装、使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作了规定。

  强化服务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从多个角度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成品油质量、计量、价格和稳定供应等方面作出规范,保障消费者用油用得明白、用得安全、用得放心。

  一是保障信息公开。为便于消费者了解知悉成品油有关信息,在企业服务方面,《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成品油油品种类、标号、价格、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并依法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成品油服务。在政府方面,规定应当每年公布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名单,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本级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

  二是保障质量安全。质量安全既需要成品油相关企业切实担负起质量管控责任,也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监督执法。《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在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采取质量管控措施,保证成品油的质量。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当验证所储存的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第二十五条明确要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等违法行为。

  三是明确禁止行为。针对利用加油机作弊、销售非标油、无证经营等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和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二)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进行活动;(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五)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六)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同时,还规定了设有自用加油装置的企业不得利用自用的加油装置对外提供加油服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成品油。

  成品油市场秩序关系能源安全供应和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必将为成品油流通行业深化改革、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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