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解读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1-18 浏览:159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广东打造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粤府办〔2021〕51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2021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统一规范、深化改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这些顶层制度设计,为广东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2018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推动广东新一轮商事制度改革,创建覆盖企业准入、准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模式。2021年2月出台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重点改革工作安排》(粤改委发〔2021〕2号)明确,要制定实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登记规则对接。
(三)推进我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广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便利服务,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1年底,广东市场主体总量从2012年的516万户增长到1526万户,增长了1.9倍,约占全国1/10。各类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我省经济总量迈上十万亿大关,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稳增长稳就业提供了坚实支撑。但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的目标要求,我省商事制度改革仍存在一定差距,需以更大魄力、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助推我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3年底,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加健全、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市场退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释放等五个目标。从五个方面制定了23条措施。
一是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准入规则衔接,探索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和“极简审批”改革,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放宽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限制,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实施注销清税“承诺制”。
二是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改革。推动企业开办便利度进入国际前列,实行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网通办、一天办结”,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效能,推行智能导办和智能审批,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推进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标准化。
三是深化涉企许可制度改革。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开展“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
四是完善商事制度改革配套监管措施。有效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被股东”“被法人”等登记违法行为,理清监管责任,健全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管。
五是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数据互联互通,夯实改革法治支撑等。
三、创新亮点
一是坚持先行先试,深化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借鉴国际商事登记通行规则,总结我省前期试点经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加快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特区立法,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二是对接港澳规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发挥“双区”和“两个合作区”示范引领作用,实施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探索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和“极简审批”改革,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推动“银政通”服务向港澳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推进粤港澳三地企业登记信息共享、资质互认。
三是健全退出机制,实施清税“承诺制”。聚焦“退出难”堵点痛点,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全国首创清税“承诺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未按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的,由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不影响后续注销登记,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试点“一照通行”改革。将“一照通行”作为“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举措,全国率先实施“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主要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审批。通过搭建统一申办平台,企业申办证照时,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同时申办一个或多个许可证件,一次性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各相关部门联审联办、限时办结,实现“准入即准营”。
五是强化智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建立虚假登记“黑名单”,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预警监测。加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