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3日
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为全面推进我省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深入谋划矿业发展新路径,加大生态补偿和产业引导力度,在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发展绿色矿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提高绿色开发利用水平与能力,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的安全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矿、冶炼、利用、加工、回收等各环节。
坚持规划引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优化保护、勘查和开发格局,统筹推进矿业产业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区域、矿种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坚持重点突出。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创新发展。优化创新体制机制,集聚创新人才队伍,推动矿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全省持证在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家底基本摸清、绿色勘查开采全面实施、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开发保护水平显著提高、重大项目支撑力度持续增强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重点矿产资源勘查。
1.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查明我省重要矿产资源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分布情况,盘点资源家底状况,为制定矿产资源战略规划、完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
2.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全面开展1:25万区域地质、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实现全省陆域100%覆盖。以韶关、梅州、清远、河源、云浮市全部区域和惠州、肇庆市部分区域为重点,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以及地表基质调查,摸清成矿地质条件与背景。(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
3.开展重要成矿带矿产地质调查。以南岭、粤东和粤西成矿带为重点,开展矿产地质调查,系统分析成矿作用与成矿动力机制,研究区域成矿规律,划定找矿远景区,圈定30处以上找矿靶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
4.开展全省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全面掌握稀土矿尤其是中重稀土矿的分布状况,摸清稀土资源家底,科学评估我省稀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和开发潜力,加大重点区评价力度,形成一批可供保护和利用的稀土矿产地清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参与)
5.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矿种矿产资源勘查。以韶关、梅州、惠州、肇庆、清远、云浮市为重点,聚焦铀、铜、钨、锡、金、铁、萤石等国家战略资源和铅、锌、银、高岭土、石英等省内优势资源,开展大比例尺矿产勘查,提升资源储备能力,形成一批可供出让的矿区清单。实施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围绕重点矿山深部及外围开展“攻深探边”,力争实现接替资源找矿突破,稳定和扩大矿山产能,延长矿山服务年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省广晟集团参与)
(二)提升矿产资源重点支撑能力。
6.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和实施我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做好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以绿色矿业发展为主线,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布局,对矿业产业长远发展进行规划部署,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发展改革相衔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科学有序出让矿业权。结合区域矿业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运用矿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优选找矿靶区,着重分析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勘查工作程度、产品优势、产业聚集等信息,形成一批可供出让的矿区,科学有序出让矿业权,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出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积极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总结梳理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资产包”处置方式的经验,探索推广运用到各类矿业权出让、资源整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工作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保障绿色矿业配套设施用地用林用海。鼓励依法依规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供应采矿配套设施用地,妥善解决生产设施、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的生活设施,矿产品加工堆放场地等用地问题。鼓励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优先保障主动进入矿地统筹工业园区的涉矿加工企业用地。大力支持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等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做好项目配套用地用林用海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持续加强砂石资源供应保障。各地级以上市要按时完成已下达的建筑碎石类建筑石料以及配套机制砂产能任务,做好建筑石料和海砂资源采矿权有序出让。鼓励相关地级以上市充分利用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的成本优势,建设一批特大型储量规模的建筑石料生产基地,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实施和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源支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提高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水平。
11.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矿山应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质达标,未达标的按要求进行整改,确保2023年底前全省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绿色矿业发展。总结韶关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试点的先进经验,以先进绿色矿山为基础,从市场主体、标准制定、机制创新、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深入研究我省绿色矿业发展内涵,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加工等产业链各环节制定绿色矿业实施路径,推动全省绿色矿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地质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推进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矿业领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消化矿山环境存量问题。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监管,切实监督各类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把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文化旅游等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多方参与、合作共赢新格局。(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时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开发利用和评估出让范围。以“三率”为抓手,积极引导矿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不断提升采选水平、适用先进选矿技术工艺、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和废石废渣,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修复一批、新建一批”的方式,加快小型矿山整治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鼓励大中型绿色示范矿山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牵头整合资源,鼓励地勘单位、科研院所等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资源开发整合。进一步发挥大中型国有涉矿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经验和技术优势,整合我省重点矿产资源,推动政策、技术、资本、产品等各类要素向绿色矿业聚集,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形成品牌效应,做大做强绿色矿业板块。到2025年底,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达到35%以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地质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优化矿产资源产业结构布局。
16.优化矿业产业结构。综合各地区位优势、经济发展、资源禀赋、开发现状、产业转型、环境承载等因素,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深加工产业结构目录,提升有效供给能力,加大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所需新材料和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矿产资源供给,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完善矿业产业供应链。对接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鼓励大中型矿山以绿色钢铁、有色金属、稀土材料、绿色建材等先进材料为重点,发展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延伸矿业产业链条。完善矿业产业供应链,助力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培育和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竞争能力强的矿业产业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省广晟集团、环保集团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增强矿业产业协同创新能力。
18.加强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统筹有关专项资金,在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及其它省级科技项目中布局绿色矿业领域研究内容,依托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地质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加强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省内地勘单位地质矿产勘查技术和经验优势,全面推进实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为绿色矿业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提供强有力技术保障。以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地勘队伍改革为契机,支持和促进分布在全省各地市的现有地勘队伍转型发展,为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撑。加强矿政管理队伍建设,重点矿业发展地区要引进一批有地质、采矿、选矿等专业背景的地矿管理人才,提升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水平。加快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工作所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矿产资源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汇聚、处理、分析矿产资源管理各环节数据信息,实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并将成果数据共享至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为绿色矿业和管理决策提供数据共享与应用服务,增强风险检测识别和宏观调控能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质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广东省绿色矿业发展领导小组作用,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全省绿色矿业发展。省有关单位要强化部门监督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金融支持、政策扶持等工作。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工作流程,保障本级工作经费,统筹推进辖区内绿色矿业发展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切实防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加强监督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厉打击矿业领域黑恶势力,维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政策支持,落实省级财政绿色矿业发展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协调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研究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方式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绿色矿业发展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和企业主动参与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