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水务局关于制定阳江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 时间:2021-07-15 浏览:922
现将《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水务局关于制定阳江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我市市区(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下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同时,参考其他地市做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本方案。
二、《方案》的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由阳江市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市水务局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水资源状况及市区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的实际情况,市水务局按规定核定下达用水计划。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市区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还需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量加水价1倍;超定额20%以上、40%(含)以下的部分加水价1.5倍;超过定额40%以上的用水量加水价2.5倍。凡经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需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0%。
(四)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用水计划按月下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对超用部分按月或双月实行收取。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基数。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市区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市区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扣除税款等费用后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
三、《方案》的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部门责任。二是完善配套措施。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四是加强宣传引导。
四、《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水务局关于制定阳江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