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时间:2021-04-12 浏览:1304
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提出“着手建立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联席会议有关要求,结合交易场所监管中存在问题,评估现有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出台交易场所监管规章,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2018年11月,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要求各地区建立健全交易场所规范发展长效机制。2019年7月,联席会议召集人、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同志在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已制定出台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42条,各章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一是明确《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二是提出交易场所的定义及具体范围。三是明确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原则。总体上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四是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明确总体的政策导向。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10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设立原则。全省统筹各类交易场所的发展,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提出交易场所应达到相当的体量规模,能够在相关行业、市场中形成较大影响力。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本省内只设一家。二是明确设立流程。市政府初审,省级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或国家有关部委意见。三是明确相关变更事项的核查流程。一般事项变更由市级监管部门核查,重大事项变更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四是明确交易场所终止交易平台服务的退出流程等。
第三章,规范运营,共16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须严格遵守国家提出的“六不得”要求,并增加关于定价的要求。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设置、交易客户、品种等作了要求。三是对高管人员、风险控制、会员及相关服务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系统、信息披露、数据报送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省级监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中央有关驻粤机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对交易场所风险隐患的处置分工。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处置风险的主要措施。三是明确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违反《管理办法》所采取的监管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共5条。主要包括:明确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在两年内参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对于由省级监管部门直接负责日常监管的交易场所,明确省市有关责任分工;办法有效期5年等。
三、制度亮点
(一)明晰职责。按照交易场所分类监管原则和相关单位的“三定”方案等规定,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留的交易场所对口监管部门。保留交易场所所属领域外的新设交易场所,如果属于新的行业类别、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先由住所地市人民政府提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编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确定省级监管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明确省级监管部门。
(二)规范审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原则,审慎审批新设交易场所。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不同交易场所不重复上线相同的交易品种。省人民政府审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三)强化监管。明确省级监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加强协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和风险处置。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把日常监管、风险处置落实到位。
相关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