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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

来源:  时间:2021-01-22  浏览: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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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 题:“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白阳

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围绕规定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修订有什么背景?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

一是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权的改革精神。在企业登记程序的前端设置专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造成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

二是企业起名难,由企业登记机关判断企业名称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的行政管控方式,造成企业名称资源日趋紧张,难以适应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需要。

三是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

此次修订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为规范。突出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能,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问: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根本变化是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查”变为“事前明确规则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查询、选择名称提供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作审查判断。

首先,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其次,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

再次,明确了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在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

二是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等。

三是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

此外,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及时规范、纠正。

问:规定对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企业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

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在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规定明确:

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者予以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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