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阳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4年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实施6年来,大力推动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养老金逐年提高,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的思路,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是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70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三、《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九章内容。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办法制订依据、制度基本原则、制度模式和参保范围;第二章主要规定制度筹资模式、渠道及标准;第三章对个人账户的建立、计息、支取、保留、迁移和继承进行规定;第四章对支付待遇内容、条件、方式等进行规定;第五章对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进行规定;第六章对基金的收支、核算、监管等进行规定;第七章对组织管理服务做出规定;第八章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第九章为附则,规定办法生效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实施办法》本着城乡统一、完善政策、增强吸引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提高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等方面有新突破。
(一)适当提高缴费标准。我市原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标准按每年120元至3600元分为十档,参保人根据本人情况自愿选择档次缴费。6年来,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保缴费标准没有变化。一方面对于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参保人,难以扩大个人账户基金积累规模,影响了未来养老金总体水平;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限制了其通过更高缴费实现多积累,将来领取高待遇的需求。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有关“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有关“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其中最低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180元,最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至4800元。并根据人社部发〔2017〕59号文“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的要求,为贫困人员保留原最低缴费档次用作政府代缴标准。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70元,我市已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为提高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四)完善政府代缴政策。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制度中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一是代缴对象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二是资金分担从原来由统筹区(县级)政府负担调整为市、县(市、区)政府分担;三是明确了享受代缴政策的人员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自行按较高水平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