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支持阳江企业复工复产!贴息实施细则来了
来源:广东阳江发布 时间:2020-04-20 浏览:719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阳江市应对疫情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阳金〔2020〕28号)具体要求,阳江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阳江市应对疫情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政策措施>贴息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政策内容: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对以暂时库存的大宗商品或货物作抵押贷款的企业按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新增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按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获得复工复产普惠式专用额度的支农、支小再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该项贴息措施);对有发展前景的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增信用贷款按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
若上述企业获得了中央、省财政贴息补助的企业,在扣除中央、省财政贴息后,再对剩余的利息总额按上述比例给予贴息支持。单一企业如符合上述多项贴息支持条件的,按最高贴息金额的一项申领。
二、企业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应在阳江市;
(二)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
(三)企业生产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防疫工作。
三、贴息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以暂时库存的大宗商品或货物通过我市银行机构获得的抵押贷款,按在政策有效期内该笔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支持。若企业获得了中央、省财政贴息补助,扣除中央、省财政贴息后,再对剩余的利息总额按30%给予贴息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通过我市银行机构获得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按在政策有效期内该笔贷款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若企业获得了中央、省财政贴息补助,扣除中央、省财政贴息后,再对剩余的利息总额按20%给予贴息支持。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通过我市银行机构获得的用途为生产经营的贷款,按在政策有效期内该笔贷款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获得人民银行复工复产普惠式专用额度的支农、支小再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该项贴息措施)。若企业获得了中央、省财政贴息补助,扣除中央、省财政贴息后,再对剩余的利息总额按20%给予贴息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通过我市银行机构获得的信用贷款,按在政策有效期内该笔贷款利息总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若企业获得了中央、省财政贴息补助,扣除中央、省财政贴息后,再对剩余的利息总额按20%给予贴息支持。
单一企业如符合上述多项贴息支持条件的,按最高贴息金额的一项申领。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半年,不足半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贷款金额以银行机构实际放款金额计算。每个企业贴息合计不超过3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 《贷款贴息申请表》(需包含生产经营受新冠肺炎影响的情况说明);
2. 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借款借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实际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时间
企业按每月一批次申请。企业在每个月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最后一批次企业提出申请时间不迟于10月10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金融工作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金融工作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月结束后按批次汇总贴息项目和资金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中,市金融局和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核企业贷款合同真实性;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领取中央、省财政贴息补助及金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防控疫情工作和生产经营情况。各环节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审核。
(三)公示。贴息项目经确定后,由市金融局对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自然日;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企业。
(四)审批。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贴息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呈报市政府审批。
(五)发放贴息资金。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划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
七、其他说明
(一)企业复工后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出现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得享受该贴息支持。
(二)申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经办部门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法按规定追究相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三)杜绝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请企业自主申报贷款贴息申请事宜。
(四)贴息资金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发放完毕即止。
(五)本指引由阳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