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疫情抓经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和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恢复正常生产,促进阳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复工复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省税务局“税务十条”等政策,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1.着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纳税人。对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2.着力支持企业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辅导小微企业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律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我市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我市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着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文化等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辅导企业充分享受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上述企业因疫情影响较大,出现经营困难或停产停业等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各县(市、区)税务局要主动联系,开展辅导,特事特办,优先办理,依法予以最大程度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县(市、区)税务局要尽快掌握情况,及时做好预测,同时务必确保房土两税严格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不得提前征收。落实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着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要主动对接当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了解诉求,逐一宣导政策,设立“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全力支持这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落实对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依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着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落实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落实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着力支持生活必需品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从事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落实对生活服务业特别是餐饮、大型商超、蔬菜、肉蛋供应流通领域纳税人实行按需供应发票;落实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落实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落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又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减半征收优惠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全面核实是否叠加享受减半优惠,确保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给予的支持。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市税务局编制发布涵盖支持疫情防控全链条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汇编》,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县(市、区)税务局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着力实施精准服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运用《政策汇编》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落实税务总局发布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县(市、区)税务局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阳江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开展自然人转让、出租不动产线上代开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疫情防控期间,安排专人重点监控金三税收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运行情况,密切监控各税费种的网上申报率、网上申请代开发票业务,电子税务局后台文书受理等电子办税渠道的涉税业务办理情况,快速响应和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线上办税疑难问题,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征管业务平稳有序。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短信等渠道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推送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费)提示和税收政策,发布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和指引,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不走马路多走网络”,使用电子税务局、邮寄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税。加强舆情监控,积极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推行“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建立“线上快捷申请、物流免费配送”服务新模式,疫情期间纳税人领购发票不分纳税信用等级都可以按票种设定进行网上购票,发布网上申领流程和指引,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办理;不断拓宽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纳税人(包括非无纸化出口企业)将其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备案及备案变更、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十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落实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至2月28日,以及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期限至3月31日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好的物资保障,有效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单位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税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