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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出台16项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阳江日报  时间:2020-02-20  浏览: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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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2月19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具体措施的通知》,围绕企业许可登记注册、疫情防控产品质量、强化技术服务帮扶、严厉查处乱收费乱涨价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出台16项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完善审批“直通车”制度,推行业务“网上办”

    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环节办理时间和成本。推广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和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业务;推行“双向快递”“零见面”,引导申请人选择“网上预审+双向快递”的方式寄送申请材料并领取证照和相关文书;推行现场申请“预约办”,对确需到实体大厅提交申请的,实行预约办理。
    二、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全力提升审批效能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和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实行专人跟踪对接,即来即办,特事特办。
    三、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快捷办理凡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根据省市场监管部门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的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五、坚持依法行政和“容错”监管相结合对符合3C免办条件的疫情防控有关物资、器材、设备等实行即申请即办理,确保有关物资、器材快速通关,尽快投入疫情防控一线。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中,坚持依法行政和“容错”监管相结合,对因发生疫情而导致实验室仪器设备无法及时检定或校准的,在机构通过其他溯源方式可以确保量值准确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开展检验业务。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六、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七、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口罩、测温仪等防疫物资采购难问题。配合收集和协调企业的各种信息、联系货源。
    八、助力企业融资,纾缓企业资金压力开通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实行马上办、当场办,提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办理效能,助力企业快速以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办理融资。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先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行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障等政策范围。积极协助企业金融纾困,推动有关银行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
    九、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用工保障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协会微信群和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企业开复工信息,推进雇工招聘,促进企业与用工匹配对接。
    十、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加强指导企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升。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钢材等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复产复工,保障项目建设原材料等物资及时供应。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
    十一、强化驻点帮扶,助力防疫物资生产密切跟进防护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从原料、设备、人员等方面入手,协助、帮扶企业进一步提高产能。
    十二、配合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通道市场监管部门对捐赠应急进口的未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类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国家和省上级单位文件精神,对受赠人提交受赠产品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出具意见,配合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联防联控机制下确认应急进口的未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类疫情防控物资,配合工信、卫健部门出具意见,配合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十三、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疫情期间,推行移出申请“零见面”模式。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移出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一律通过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方式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移出决定。疫情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在疫情期间申请移出且需现场核实的企业进行定向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依法处理。
    十四、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十五、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回复企业诉求发挥12315、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反映问题的畅通渠道作用,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员24小时值班,实时处理12315、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发来的工单,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的诉求。
    十六、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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