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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最新盘点

来源:广东税务  时间:2020-02-10  浏览: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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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小编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释放战“疫”战斗力。


    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的各级医疗机构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

  

    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或个

增值税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九)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十)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所得税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较之原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此次新政不再规定设备金额,均允许于税前一次性扣除,尽可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为抗击疫情,踊跃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

  

 (六)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所得税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最新政策相比之前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力度空前。

  一方面,突破了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而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另一方面,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而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尽可能弥补其因疫情产生的经营损失。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和在战“疫”中的每个人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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