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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  时间:2020-02-04  浏览: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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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内人民银行、外汇局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加大对疫情防控和广东经济稳定的金融支持力度,全力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的资金支持

  (一)支持涉及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等措施,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流动性供给。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满足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三)充分发挥“粤信融”平台线上融资服务功能。增加“抗疫贷款”功能模块,引导金融机构加快对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的线上审批。加强与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融资对接。

   二、畅通疫情防控资金的拨付汇划

  (四)开通财政专项资金快速拨付绿色通道。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强化国库、财政、商业银行互联互通机制,及时掌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需求。节假日期间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要配备足够人员随时待命,对于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立即办理,保障各级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及时准确到位。

  (五)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做好广东省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保障,确保系统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各金融机构要对本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运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作出周密安排,确保资金汇路畅通、系统安全运行,保障大额疫情防控资金划拨到位。要及时通过支付系统办理跨行疫情防控资金汇划和有关资金的查询查复,确保资金及时入账。要做好资金头寸管理,根据业务实际合理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保证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顺畅处理。

  (六)开通中央银行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绿色通道。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系统(ACS)各级营业网点柜台要开通专用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金融机构涉及疫情防控资金划拨的各类业务,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零延迟”调拨到位。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ACS综合前置子系统或支付系统线上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归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交存,普通转账、现金支取、账务核对等业务,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七)提高支付机构客户资金结算与划拨效率。各支付机构要加强与中国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的沟通,明确资金结算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支付业务资金的及时结算。对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的业务,各支付机构不得晚于T+1日进行结算,鼓励各支付机构对此类紧急业务资金实行T+0结算。疫情防控期间,因办理涉及疫情防控募捐、救灾物资等款项业务可能引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余额大额变动或其他相关变动的,各支付机构可简化相关报告流程,在通过电话或互联网邮件等方式向我行报告后先行办理,并于业务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向我行正式报告。

   三、促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的便利化

  (八)便利相关结售汇业务。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个人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可特事特办,立即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可事后补充。

  (九)便利外汇捐赠资金入账。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护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各金融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若受赠单位未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结汇并入账。

  十)便利相关跨境融资。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十一)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金融机构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十二)推进“互联网+外汇政务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外汇业务,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金融机构应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提高线上服务效率,减少网点现场处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先行办理相关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备。

   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服务

  (十四)保障现金供应充足和回笼现金卫生。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做好节假日期间的货币发行应急业务。合理调拨发行基金,增加原封新券投放,提高流通中现金整洁度。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现金使用测算,保证营业网点柜台及自助设备的现金供应,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对疫情物资采购单位的大额现金需求,特事特办,及时满足。做好现金回收环节的卫生管理,对从医院、农贸市场、公交企业回笼的现金,要区别装袋并作特殊标识,做好现金消毒后再行配送或缴存发行库。

  (十五)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做好自助查询机的运行维护和定时消毒,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必要的征信查询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防控工作暂时未能按时还款的个人或企业,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妥善化解纠纷。

  (十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及时配合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需要,快速做好预算单位账户应急业务工作。对财政专项划拨资金、应急处置专项资金需要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立即办理。核准类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办理疫情防控资金收付的,可于开户当日起,办理收付款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各金融机构可先报送有关账户材料的电子扫描版,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补充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十七)做好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工作,保障疫情防控的相关资金快速准确拨付到位,基本国库服务有序开展。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根据国库系统运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集中支付业务,全力满足预算单位的资金用款需求,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各国库业务经收处要做好经收工作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及公告,引导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

   五、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稳定

  (十八)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跟踪报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监测分析和形势研判,主动跟踪疫情动态及其给信贷资金供求、信贷结构和信贷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工作,强化逆周期调节,加强信贷投放对地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持作用。要加强辖区内贷款总量和结构的动态监测,密切关注辖区粮食、肉禽奶蛋、油料、鲜活农副产品等信贷投放和价格走势,深入分析贷款投向与物价变化的关系。

  (十九)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密切跟踪疫情变化,分析监测疫情对经济金融安全稳定的影响。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金融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隐患。金融机构要结合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压力测试,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最高效率启动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风险。

  (二十)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机房、网络、系统的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监控,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省内人民银行、外汇局各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应对疫情的政策措施,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遇到的新困难、提出的新诉求。如遇特殊及紧急情况,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灵活处理,特事特办,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反馈和报告。

请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金融机构并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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