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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3-11-15  浏览: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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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23〕3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4日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建设制造强省,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负责)

  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落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医保局、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加大能源供给,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能源成本与电价联动机制,综合施策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用电要素保障

  为低压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部电力接入工程。省内粤港澳大湾区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其他地区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户采用低压接入;珠海横琴、广州南沙自贸试验区所有工业用户可采用低压供电。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供电改造,推动实施一批“转改直”试点示范项目,2025年底前对全省7个大型产业集聚区、15个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等重大产业平台,以及省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转供电改造,减少供电层级,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严控新增转供电,新建工业园区在源头上实现供电直接抄表、服务到户。(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七、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

  推动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园区、工矿等企业将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多式联运,统筹推进一批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以降本增效为导向,优化铁路、航空、公路、水运货运服务供给,提升原材料、产品等货物运输综合服务效率。提升国际海运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与我省对外贸易规模相适应的国际航运网络。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支持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差异化下浮。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实施多种方式的通行费优惠。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确保公示外无收费。(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省交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八、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扩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制造业企业制定专属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引导金融机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广东优质企业提供上市、股票和债券融资、兼并收购、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积极发挥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制造业提供期限灵活、方式多样的租赁服务。支持科创企业、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贴息支持,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地市加强企业融资服务,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九、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在“粤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十、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提升企业服务能级,对企业纾困帮扶过程中遇到的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建设手续办理、股权资产过户、经营许可、招聘用工等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23年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用足用好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落实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实施细则,扎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措施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措施。各单位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报告省政府。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有明确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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