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和《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落实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阳江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市政府引进项目时签订的相关协议落实情况与投资奖励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不予挂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可从测算项目中评选遴选产生。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市政府审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市政府围绕降低用地或生产经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使用范围,将投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第六条投资奖励资金测算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投资奖励资金评审测算和支持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制订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按规定做好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等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运用在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等方面。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初审和推荐申报,统筹本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上报、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对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开展本地支持项目和投资奖励资金的后续跟踪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支持项目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本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属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拨付投资奖励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测算项目条件和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测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等核准审批文件;
(二)测算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三)制造业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
(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奖励资金支持形式:
(一)支持方式主要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具体支持范围、组织实施、资金奖补比例等要求按省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而定。
(二)投资奖励资金优先安排测算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入库支持项目,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支持项目奖励资金具体比例根据入库支持项目完成投资情况,结合省下达我市投资奖励资金额度而确定。
(三)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作、津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四)投资奖励资金按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直接相关支出。
第四章 测算项目、支持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组织项目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通知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制造业投资发展实际,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年度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项目推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申报工作,拟定入库支持的项目、奖补比例和金额,并将申报资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的支持项目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本地区参与测算项目奖励额度。
支持项目涉及科研投入、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方向的,由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能范围,配合做好对应支持方向项目的验收(完工评价)、评审、入库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入库,根据评审结果商市财政局拟定项目入库安排计划,按程序进行审议、公示。
第十五条项目公示无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测算项目、支持项目和绩效目标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如有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提出解决方案后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级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市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下达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台账(详见附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投资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投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投资奖励资金市级分配程序及结果。
(四)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订并上报本地的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市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跟踪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财政、工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获得投资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省在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市配合省财政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由按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实施情况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docx
关联文件:
市工信 市财政关于印发阳江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