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海缆保护政策(摘选)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 时间:2023-08-28 浏览:424
根据通信海缆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部署,8月21-27日为今年海缆保护政策宣传周,现将两项正在应用的海缆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如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发〔1982〕28号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第七条 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
(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
(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第八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十三条 海上作业者在从事海上作业前,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情况;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海上作业钩住海底电缆管道的,海上作业者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管道拖起、拖断或者砍断,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