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专家:
现将《阳江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2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科技专家的选取、使用和管理,规范科技专家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咨询活动,保障阳江市评审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阳江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本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的,来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及自由职业者,经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阳江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服务科技创新管理,为科技咨询、项目论证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活动(以下简称“评审咨询活动”)需要使用本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系统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原则上为专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报告所推荐的在库专家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家库面向全国公开征集,申请入库专家由所在单位或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自由职业者也可自主申报。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每年根据需要充实各领域专家,每3年集中补充征集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2种类型。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及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科技项目评审咨询活动。
3.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研发、项目实施、成果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熟悉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以及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专家库专家的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延长。
5.不存在学术失范、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技术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类、农业类、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类、医疗卫生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从事一线科技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或咨询工作经验。
(三)财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并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出入库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照第七条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专家予以推荐。市科技局对照入库条件再次审核专家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服务机构协助审核。
第九条 通过审核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市科技局应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入库。
第十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出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或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接受评审咨询活动通知后,无故缺席3次以上的;
(三)参加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不遵守组织单位提出纪律要求的,影响评审咨询严肃性的;
(四)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违背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五)擅自泄露评审咨询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以参加专家活动为名,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不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咨询活动;
(三)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咨询活动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咨询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评审咨询活动组织者的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咨询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项目的知识产权;
(四)参与的评审咨询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代为说情;
(六)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或在评审咨询活动前的情况说明会议;
(七)对获得的劳务报酬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不得有其他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的行为;
(十)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选用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同时实行优先选取制度。根据抽取条件对各组别领域的专家库进行随机排序,并按顺序依次向专家发出邀请通知,直至接受邀请的专家达到需求数量,即确定当次参加评审咨询活动的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参加评审咨询活动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评审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咨询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合作关系、竞争关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中,合作关系是指在过去三年之内,专家与被评审咨询项目申请人、参与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情况;
(三)两年内与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等;
(四)与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的股权(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咨询的;
(五)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严格保障信息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专家库建设或专家选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专家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在库专家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如因推荐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咨询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情况通报至相关部门,情节严重可直接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入库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情况通报,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试行,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