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培育现代商贸流通领军企业,推动形成强大内需市场,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项目入库有关工作要求,以先入库项目后安排资金原则,现印发《阳江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申报指南》,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入库工作。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省财政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带项目申请预算”和“带项目安排预算”要求,务必对照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全面摸查项目计划,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入库。
二、认真把关,确保质量。申报入库项目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资金支出凭证(发票)及其他佐证支持方向的材料。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提交正式入库申报函(附入库清单电子版)。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地市在推荐时应综合考虑企业业务规模、发展潜力、贡献度等及诚信经营情况等进行排序,把重要、重点项目排前列明。
四、按时报送。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初审推荐函后,于8月22日前,报送到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人:洪小姐,电话:3360013。
阳江市商务局
2023年8月17日
阳江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申报工作,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方向一: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
专题1.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建设专题。对2023年度内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开展改造提升直接相关工作,包括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引进知名企业和品牌,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促消费活动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
1.支持对象:2023年度内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企业。
2.支持标准:每个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方向二: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专题2.支持新设立销售公司。对大型家电、家具、家装以及其他工业、农业消费品生产制造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我市新设立销售公司、电商公司、大型零售法人,并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补。对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奖补。
1.支持对象:新成立的公司并纳入我市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
2.支持标准:省对新设立批发企业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按不高于销售额0.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省对新设立零售企业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按不高于零售额0.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专题3.支持限上企业做大做强。对2022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并增长较快的批发零售企业、电商平台给予奖补。
1.支持对象:我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电商平台。
2.支持标准:省对批发企业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零售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市对2022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并增长较快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待定,视省下达我市资金情况,同时达到省、市奖补标准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补)
3.支持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专题4.支持企业开展市场监测。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重点联系企业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在商务部系统开展市场监测的零售、餐饮等企业;为商务系统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的企业、事业或有关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每个主体补贴不超过5万元。
3.支持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方向三:促进商贸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专题5.支持城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推进城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加快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商务建字〔2022〕14号)工作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建设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便民生活圈相关项目,以及向乡镇(含)以下地区下沉供应链渠道和服务,设立直营销售网点,便利农村居民生活的项目给予支持。
1.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
2.支持标准: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3.支持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专题6.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优化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打造协同高效、优势互补的产业供应链格局,健全完善县域地区农产品冷藏保鲜加工仓储设施,推动减少流通链条和降低流通成本的相关项目给予支持。
1.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
2.支持标准: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3.支持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方向四:消费枢纽工程性方向专项支持。
专题7.支持城市消费枢纽建设。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2〕18号),对纳入《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中“一、消费载体”和“二、商贸流通类”,并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
1.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
2.支持标准:支持项目必须竣工或者阶段性完成,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不得弥补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先支持市场改造提升、品牌培育、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建设、举办行业引领性活动或展会,如项目未来发生烂尾等无法竣工情形,各地市必须追回资金。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本方向奖励金额在2025至2026年财政预算中兑现。
专题8.支持智慧商圈建设。对2023年广东省商务厅开展零售设施建设项目摸底调查工作中,列入《零售设施建设项目库》,项目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零售企业,支持建设智慧商圈(商店)等智慧化改造提升。
1.支持对象:在我市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
2.支持标准: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企业智慧化项目投资额的20%,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本方向奖励金额在2025至2026年财政预算中兑现。
专题9.支持县域消费枢纽建设。一是限上商贸企业新增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二是新设立(2022年1月后设立)并已建立起联结市县镇流通服务网络的商贸物流企业,采购标准化的物流载具和设备(如:1000mm×1200mm标准化托盘及其相适应的货架、叉车;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生产的货车等);三是商贸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在镇级(含)以下实施的构建镇村服务网络、下沉供应链、实现联县带村功能促进城乡商贸流通服务均等化的项目。
1.支持对象:商贸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支持对象不含个人、个体经营户。
2.支持标准: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本方向奖励金额在2025至2026年财政预算中兑现。
方向五:打造本市特色消费节品牌(“一城一节一IP”专项支持)。
专题10.支持消费节日品牌建设。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打造广东“粤消费·粤精彩”1+21 城市促消费节日品牌矩阵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35号),开展本市特色消费节品牌专项培育工作的给予支持。
1.支持对象:承办全市消费节日品牌建设的企业、事业或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经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不得重复支持。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打造广东“粤消费·粤精彩”1+21 城市促消费节日品牌矩阵行动方案》,于8月2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供方案、绩效评估材料等详细说明材料,不提供的不予入库。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申报资料目录;
3.资金申请表(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信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各栏目资料);
6.专题材料(根据申报的专题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专题1提供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认定通知。
(2)专题2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销售额统计报表;
(3)专题3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21年1-12月和2022年1-12月销售额统计报表
(4)专题4提供安装信息泵材料、开展市场分析监测的协议、相关系统的数据报送情况截图、有关发票复印件等。
(5)专题5提供有关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含生活圈搭建、促销宣传、租金等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6)专题6提供有关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含促销宣传、租金等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7)专题7提供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证明材料。
(8)专题8提供有关智慧商圈(商店)等智慧化改造提升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含促销宣传、租金等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9)专题9提供有关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投入金额证明材料(含促销宣传、租金等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10)专题10提供促消费活动方案、绩效评估材料等详细说明材料。
7. 申报承诺书(附件3);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打印,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编写页码后胶装成册。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在粤财扶助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填写申报材料(登录平台--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广东省商务厅)。系统填报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下载纸质材料报送辖区内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推荐函。请于2023年8月22日前将书面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商务局(市场科),扫描件一并报政务邮箱:yj3360013@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经局党组会审议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四)项目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报省商务厅进行项目入库。
(五)资金安排。申报资金由省商务厅安排,我市将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情况再拟定资金分配计划,按有关规定下达申报企业。
四、负面清单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一)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同一企业已获得2023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支持对象应在阳江市内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
(四)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实施单位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2.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与支持方向关联性不强的支出。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申报材料封面
2. 资金申报表
3. 申报承诺书
附件:
1.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wps
2.附件2资金申报表 .wps
3.附件3申报承诺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