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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系列解读七 | 坚持需求导向,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来源:  时间:2019-12-24  浏览: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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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67条,究竟有哪些变化和政策亮点?近期,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带来每周一期的新《条例》系列解读,按章节系统解读《条例》主要内容和有关亮点。本篇是第七章解读。


     《条例》的第七章是“服务措施”,共6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实完善服务机构和网络,引导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共同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是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本章在原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从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政府信息服务、培训服务、行业组织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切实加大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完善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

《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第五十四条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第五十五条提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免费培训,推动中小企业素质能力提升。


二、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购买服务的成本

《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购买社会化服务,政府部门可以采取服务券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三、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行为

《条例》第五十六条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同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


附:第七章“服务措施”全部条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公益性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结合财力情况,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购买社会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服务券等方式对购买社会化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发布、解读、宣传等便捷无偿信息服务,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免费培训,推动中小企业素质能力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以及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


第五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积极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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