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19-11-14 浏览:745
阳市监规字〔2019〕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有关事业单位:
《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实施办法》业经2019年11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许可注册分局反映。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17号”。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实施办法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办理登记业务,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规定,并参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广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微信办照系统)办理的全程电子化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二、业务种类。申请人登录微信办照系统,通过微信办照方式办理登记业务,登记业务包括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三、办理程序。申请人通过微信办照系统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系统将分为系统智能登记和人工审核登记。登记通过后,开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打印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业务和注销登记业务涉及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可以到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进行营业执照回收。营业执照回收后,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经营者可通过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打印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经营者可通过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打印方式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条件成熟的,纸质营业执照或核准通知书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四、不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
(一)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微信办照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二)经营方式属于家庭经营的;
(三)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的;
(四)暂不具备微信办照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微信办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其他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五、经营范围申报。申请人登录微信办照系统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和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库”。
六、经营场所申报。除了不适用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适用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清税事项核验。在实现微信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后,系统自动核验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清税文书等证明文件。
八、电子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人工复核。通过智能登记系统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各县(市、区)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建立人工复核工作制度。微信办照系统上线试运行期间,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完成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人工复核工作。在微信办照系统稳定运行后,各单位按一定的比例抽取个体工商户名单并限时完成人工复核工作。通过人工复核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有不当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纠正并开展后续处理。
十、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网上签名骗取登记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