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 时间:2019-06-26 浏览:757
一、制定缘由
根据《阳江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通知》(阳商改办〔2018〕9号)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探索实行住所自主申报制,加强对住所自主申报制的管理规范”的要求,《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阳府〔2017〕75号)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企业住所登记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积极作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模式,提升我市企业开办便利度,亟需修订相关条款。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一址多照”、集群登记、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内容。
(三)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的定义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以其申报的住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模式。
(四)关于“住改商”的办理手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要求,《办法》(修订送审稿)取消了“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规定,明确商事主体通过《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和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违反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