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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材料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4-01  浏览: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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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经过近30年发展,高新区已成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建设国家自创区的核心载体。新时代、新形势对高新区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释放高新区新一轮发展的巨大潜力和活力,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对我省建设粤港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需要特别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1.主要解决的高新区发展不足和瓶颈是什么?

  我省高新区主要存在高新区发展思路不清、现代化治理能力不强、资源投入强度不足、管理体制模式亟待优化、省级统筹协调力度不够等问题。《意见》从发展要求、改革试验、统筹推进等三个方面,明确了高新区、地市、省三级部门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全面、系统地破解问题。

  2.如何强化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

  一是对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等关键要素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核心辐射作用。二是支持以国家高新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开发区、镇街,强化示范带动作用。

  3.如何破解高新区发展区域不平衡问题?

  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省发展的问题和不足,同时也体现在高新区发展上。《意见》在推进珠三角高新区与粤东西北高新区结对帮扶和产业共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发展“飞地经济”等方面提出明确举措,特别是要加快推进粤东西北创建国家高新区,主动在粤东西北县区新布局省级高新区,逐步拉近差距。

  4.如何对不同高新区发展范式给予指导?

  《意见》在管理体制方面,按照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高新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对区域合作共建的等三种不同类型给出指导意见。同时分别对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北部生态发展区的高新区发展明确了分类指导方向。

  三、新时期我省高新区的定位是什么?

  我省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先行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成为我省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先行区。

  我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阵地和自主创新的核心区:集聚高新技术企业、高端创新人才、先进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我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阵地和自主创新的核心区。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链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加强与港澳地区创新交流合作,成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四、如何优化全省高新区布局?

  主要包括:构建支撑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明确开展国家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布局建省级高新区、强化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

  构建支撑区域创新发展新格局。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珠三角核心区高新区要加快提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高新区要广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发展、高端发展,成为区域创新发展的排头兵;北部生态发展区高新区要着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发展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走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对粤东西北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和新建省级高新区在创新资源布局、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实现国家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加强对创建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创新资源和新兴产业加速汇聚,提升高新区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化地市创建国家高新区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国家高新区地市全覆盖。

  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在全省县域依托现有开发区新布局一批省级高新区,支撑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

  强化高新区辐射带动作用。强化高新区示范引领,支持以国家高新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高新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开发区、镇街,探索资源共享与利益平衡机制,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创新发展。被整合或托管的开发区、镇街的地区生产总值、市县级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做实“一区多园”,推动主园区加强对分园区统筹协调。

  五、如何发展壮大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主要包括: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孵化育成体系、开展高新区产业共建,实行从企业到产业,从自我培育到园区合作的全方位举措 。

  集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群,不断提高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占比。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平台化转型,构建大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创新资源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重点领域,推动优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和低效企业,深入实施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推进产业链、价值链整体提升。

  完善孵化育成体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盘活闲置场所,建设创业文化浓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发展企业总部型、技术中试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的加速器。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吸引国内外知名科技金融机构入驻高新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区的新兴产业领域。

  开展高新区产业共建。推进珠三角高新区与粤东西北高新区结对帮扶和产业共建,完善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提升园区共建水平。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发展“飞地经济”,探索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经济总量和市县级税收分享、环境容量分担等政策,共同拓展发展空间。

  六、在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包括: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高标准建设科学城,对科学城内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用地指标给予保障,其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建设大学科技园,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与当地孵化器同等的政策待遇。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国家和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国家高新区。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成为组织实施制约产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颠覆性创新和群体性技术突破的主阵地、集聚区。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布局建设科技信息一体化平台、联合实验室、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布局建设科学城。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高标准建设科学城,对接引进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贯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新兴产业技术研究的全链条研发体系,引领高新区创新发展。优化重大科研平台布局,新建的高校院所及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在国家高新区布局。对科学城内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用地指标给予保障,其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由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建设大学科技园。推动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围绕高新区产业特色在高新区建设特色化、专业化大学科技园,促进大学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园区优势资源相结合,打造联合开展产业共建、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创新创业的核心平台。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与当地孵化器同等的政策待遇。

  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国家和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平台优先布局国家高新区。做大做优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战略高技术前瞻部署,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广泛承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成为组织实施制约产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颠覆性创新和群体性技术突破的主阵地、集聚区。

  深化粤港澳创新合作。积极探索粤港澳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加强与港澳科研、信息优势有机融合,推动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布局建设科技信息一体化平台、联合实验室、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拓展与港澳科技合作新空间。支持高新区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探索共建海外园区。

  七、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高新区下一步可以开展哪些体制机制创新?

  包括: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强化珠三角自创区改革创新的先锋引领作用。

  优化管理体制。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地要加强对高新区与行政区的统筹协调,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充分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减少向高新区派驻的部门,逐步理顺高新区与代管乡镇、街道的关系。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高新区,要结合高新区经济功能区的发展定位和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完善政府职能设置。对区域合作共建的高新区,共建双方应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高新区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培、国际化等功能,根据发展需要可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额内提出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赋予高新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除所在地直管干部外,高新区根据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编制,可遵循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高新区领导班子以下的非公务员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允许探索实施“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制度,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高新区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实际需要,依法下放或托管更多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将省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事项下放或托管到国家高新区。给予国家高新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在国家高新区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

  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高新区要探索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高新区,或者托管高新区,享受高新区相关政策。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高新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

  强化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创新的先锋引领作用。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进行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探索,强化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联动发展。进一步增强珠三角高新区作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带动能力,找准发展定位,全力提升科学发展水平,争取全面改革和创新发展相关政策在国家高新区先行先试,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改革举措在高新区叠加融合与集成创新。

  八、新形势下,我省高新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从哪些方面给予保障?

  一方面要优化高新区资源配置,包括土地、财、人等方面,具体是土地利用政策、创新创业载体“三旧”改造、产城融合、财政投入、干部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省高新区规范管理、创新服务体系、评价监测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切实保障土地供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适度倾斜。加强高新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对高新区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的使用林地、用海申请给予优先受理审核。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三旧”改造。高新区内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改造后属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可按省“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高新区内原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科研、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项目且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租售限制条件实行差别化地价,经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后,其载体房屋可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属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需补缴地价。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加强高新区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实现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完善商务、休闲、居住等城市功能配套,建设适合各类创新创业人群交际、交流、交往的新型空间,打造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园区。支持各地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新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提升高新区信息化水平,着力建设智慧园区。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国家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鼓励各地在一定期限内以其分享高新区的财政贡献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参考,给予高新区补助,支持其滚动发展,加速高新区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省财政统筹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设立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提升高新区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高新区党的工作机构或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由所在地党委或政府领导成员兼任。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灵活运用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形式,择优选派省直机关,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等的高素质干部人才到高新区挂职。

  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地要努力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高新区的建设发展摆在地方创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新区要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党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为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规范全省高新区管理。修订《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规范省级高新区设立、扩区、调区、更名、撤销等全流程管理。支持未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高新区要编制发展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实现“多规合一”。

  健全创新服务体系。优化人才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探索实施“一事一议”引才、产业精准引才、全球柔性引才等人才引进模式,创新人才激励、评价、流动、服务等机制。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工作,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高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强化评价监测。国家高新区要对照国家高新区评价监测指标,有针对性补齐短板,实现在全国排名持续提升。健全高新区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和统计体系,评价监测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对排名靠前、进步明显的高新区给予奖励;对退步明显的国家高新区或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省级高新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并约谈所在地党委、政府、高新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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