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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  时间:2019-02-15  浏览: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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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7日

  

阳江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在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根据国家、省扩大市场准入领域的有关部署,逐步推进有关领域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阳江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阳江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阳江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在我市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高端不锈钢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加工产业、新能源产业、五金刀剪,鼓励外资投向商贸物流、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家政服务、旅游、会展、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培育和壮大我市工业主导产业。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7〕48号)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在2018-2022年,设立外资新项目奖、外资增资项目奖、新设总部奖、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分别对在阳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小于或达到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对已在阳江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小于或达到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对在我市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小于或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设立财政贡献奖。根据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年按其当年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以上如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财政奖励。

  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阳江再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省奖励的同时,我市对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在当年再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一)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阳府〔2018〕77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支持外资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一)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阳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关于推动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阳科通〔2015〕89号)及政府相关规定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2018-2022年,通过阳江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机构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资助,通过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再给予30万元人民币配套经费资助,经费资助采取科技项目立项的形式进行。对外资企业符合被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的外资研发机构,我市在给予奖励的同时,积极配合办理向省申报奖励的工作。

  (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扩大适用产品的范围,对纳入省创新产品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措施。鼓励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阳江生产结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为其进入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开辟绿色通道,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投资,以及我市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阳江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准入门槛,支持从事实体经济的跨国公司建立跨境资金池。

  (二)支持金融部门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阳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为需要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2011〕44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阳府办函〔2014〕271号)有关文件精神,在2018-2022年,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对在我市投资的外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受理后(提供相关凭证)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企业境内外挂牌上市后,以招股说明书为依据,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实际用于我市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政策扶持。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落实省人才“优粤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企企业人员给予便利。强化人才激励措施,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人才申报我省 “广东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贯彻落实对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认定政策。支持外籍大学生在阳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科技人员在阳江创办科技型企业。逐步推行深圳前海的做法,给予为本地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粤卡”持有人适当奖励。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引导、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健全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联合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名牌、地理标志、3C认证等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冒用、伪造各种专用标识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获得标识使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推进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强化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企业商标专用权。推进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具体业务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时限。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工商登记等证照时优先支持、及时审核。依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整合优化外资审批流程,采取“容缺审批、并联审批”或试行委托代办制作等方式推行外商投资项目办件同步同享,努力实现投资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

  九、优化重点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积极推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含产业集聚区)扩区、区位调整。园区管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简化各类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对落户我市园区的外资项目所需的土地、水电等资源要素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入园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资金。外资企业进入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园区的项目,已符合园区规划的,可以按规定简化环境保护手续。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建立全市重大外资项目协调机制和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机制,全面跟踪服务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全过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由阳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市、区(开发区)外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机制,推广实施“问题清单”“重点企业首问联络员”制度,加大企业反映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加快建立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资企业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市场开拓、品牌推广、融资支持、投资信息等咨询和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如所有引用的依据到期失效,继续参照所引的内容执行,至本措施有效期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各县(市、区)在全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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