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快创建工作进度,自发文之日起启动第一批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申报工作,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在认真做好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产业优势和行业特色,对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基本条件,积极组织条件基本具备且有创建意愿的机构平台进行申报,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请于12月28日前报我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8年11月7日
(联系人:卢振港,联系电话:020-83135991)
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方案
为推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构建工业设计创新体系,保障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设覆盖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网络,保障和推动以制造业为根基的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要坚持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和突出特色,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区域和行业布局,立足优势产业,突出行业特色,有效整合现有机构、平台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结合推进珠三角工业设计走廊建设,在优先支持珠三角地区建设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同时,积极开展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逐步建设有层级阶梯、涵盖不同区域和不同服务范围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避免“一哄而起”。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及相关行业中,培育建设5-7家有竞争力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升格1-2家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础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到2025年,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与创新发展体系日益健全,基本建成适应制造强省发展需要,覆盖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网络,成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的重要供给源头。
二、职责定位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着重承担以下职责:
(一)基础研究。紧盯全球制造业发展趋势和我省制造强省建设目标,开展工业设计理论和技术研究,加强工业设计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新工具等推广应用,开发满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关键设计工具、软件。
(二)技术支撑。建立工业设计数据资源中心,参与设计领域相关标准制订。重点聚焦元器件数据库、CMF(色彩、材料、工艺)数据库、文化艺术资源库、人体心理生理数据库、产品图谱库、行业分析数据库、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设计项目案例库、专利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形成技术支撑能力。
(三)成果转化。开展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模具制造等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设计成果转化成本,提高设计企业市场响应速度;加强成果转化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搭建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有效整合资源,搞好需求对接。
(四)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数据收集、运行分析、政策研究、宣贯落实等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相关的战略咨询、过程管理、技术支持、一揽子解决方案等业务服务,以及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五)人才培养。培养和引进工业设计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区域工业设计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工业设计专家库;加强与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知识普及、技能提升等专业培训;探索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设计人才省内外双向交流和联合培养。
(六)交流合作。加强省际间工业设计交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工业设计合作,组织开展设计供需对接;整合粤港澳三地工业设计资源,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工业设计走廊;推动广东与国际知名企业的战略合作,推动广东设计“走出去”,提升广东设计国际影响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当地工业设计发展情况的调查,摸清有关机构平台特别是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及工业设计基地、园区建设情况,了解各机构平台参与建设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意愿。
(二)组织申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产业优势和行业特色,对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基本条件,组织条件基本具备且有创建意愿的机构平台进行申报,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材料应着重列明申报主体、组建方案、组织架构、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建设目标、发展规划、经费来源等。
(三)确定培育对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整体布局和申报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条件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查,择优遴选确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名单。
(四)开展培育建设。对确定的培育对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培育。各培育对象按照既定工作目标全面开展自建。
(五)组织考核确认。通过培育建设,对满足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基本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成熟一家、确认一家”的原则,组织进行考核确认(具体办法另行制发)。对确认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抓好统筹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通盘考虑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规划布局,在指导各地开展创建工作的同时,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总结创建经验,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统筹推进创建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坚持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鼓励各地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名称、发起单位、股权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采取灵活方式。鼓励在现有相关机构基础上进行整合改造提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和研究能力建设,加强对本地区工业设计领域共性需求的分析研判,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方案,组建专家队伍,搞好方案论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指导培育,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中的具体问题。要重视发挥行业组织、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的作用,有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依托机构、发起单位以及参与主体要加大建设初期的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研究院的金融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研究院建设,有效解决研究院建设的融资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研究院培育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研究院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环境。
附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基本条件
附件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基本条件
为统筹指导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按照《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方案》要求,对拟培育建设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提出以下基本条件:
一、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是以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提供高水平公共服务,加速设计成果转化,强化人才培养为目的的支撑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研究院为企业法人形态,以资本为纽带,依托有关专业机构组建,采取“平台+公司”等模式,实行企业化运作。
三、研究院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所依托的机构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股东中应包括当地设计或制造业企业的骨干企业。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共同打造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产学研融商为一体,打通产业链上中下游,具有足够造血功能的机构体系。
四、研究院应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建立适应协同创新需要的运行决策机制、资金运作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参与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研究院应具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能力。
(一)研究院应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二)研究院的依托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研究院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30%。
六、研究院应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和产品转化能力。
(一)具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二)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
(三)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建设集合作品发布、需求提供、竞价撮合、在线交易等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
七、研究院在技术开发、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实际运行效果突出,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一)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二)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30项。
(三)完成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八、研究院应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包括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大中型3D打印等试生产条件。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