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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  时间:2018-11-09  浏览: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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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近日,我市印发《阳江市提升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一系列新举措,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共分为简化审批手续、简政放权和创新用地用矿政策等三部分内容,共出台了78条新举措。在简化审批手续方面,行政审批服务授权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窗口审批。抵押注销登记、注销预约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以及司法查解封登记等业务实行收件现场办结。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实行扁平化管理“一窗通办”,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确权”“合法契约土地确权”“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国有建设用地合并”等与不动产登记关联可并联办理的办理件,实行受理时一次性入件内部流转审批。简化用地报批审核、审批流程,报省审批用地报批件审核由关联多科室会签会审集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审核;市级审批权限的未利用地、农转用地审批,由关联多科室会签会审集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审核。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市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5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平方米)的宗地补办出让业务,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阳东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同一权利人宗地分割或合并,不涉及更改土地使用条件或规划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区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为同一权利人且相邻宗地规划技术指标相互调配使用及更改土地使用条件(调整用途、容积率)核定补缴地价款的,阳东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阳东区人民政府实施;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其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及公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通知》提出,要创新用地用矿政策,提升企业获得感。取消土地评估业务限本地执业机构的规定,开放省内土地评估业务。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市本级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市相关职能部门或区政府(管委会)出具宗地无法交付使用的原因、时间等证明意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附上相关部门意见函告市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核实后按宗地实际交地时间征收土地使用税。调整规划条件、涉容积率变化的须按规定进行评估及补缴土地出让金。鼓励和引导资本参与多层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经住建、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分割转让的审查意见后,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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