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孵化器等税收优惠落地 对部分提供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来源: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时间:2018-11-06 浏览:905
国家财政部5日发布消息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和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相关孵化器、中材科技等进行税收优惠。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进行优惠。其中,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通知》指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另外,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