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一大波新政来到我们身边。其中,五部门明确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27项工作要点,降杠杆迎来了“操作手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及资料及其他管理要求,纳税人将可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
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从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协调推动兼并重组等其他降杠杆措施、完善降杠杆配套政策、做好降杠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等6方面提出27条工作要点。
在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工作要点》提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负债的约束,完善国有企业资本管理机制,健全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大型企业债务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在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面,《工作要点》提出,要壮大实施机构队伍、增强业务能力,拓宽实施机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降杠杆领域,完善转股资产交易机制,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加强转股股东权益保障。
在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方面,《工作要点》明确,要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完善依法破产体制机制。研究出台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及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的综合政策以及金融等相关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好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的税收政策,通过推动债务处置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和资料及其他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其中,《公告》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称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
《公告》显示,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
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中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的商品作适当调整后,自2018年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再扩容":新增22个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明确,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称,跨境电商作为一种外贸新业态,仍处于高速发展期。在面向全国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基础上,新设一批综试区,有利于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有利于逐步完善促进其发展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有利于培育外贸新动能,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多项标准公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实施。
8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测量规范》、《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水处理用浸没式平板膜元件》、《海滩养护与修复技术指南》等16项行业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知识产权: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做好运用“互联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通过“互联网+”相关技术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强化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同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协同提升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效率与水平。
到2020年,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的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知识产权相关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数据库构建完成,全流程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指导管理系统运行通畅。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全系统得到广泛应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基本形成,线上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线下源头追溯精准快捷,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效率显著提升,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受到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明显改善。
我国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从8月份起开展为期4个月的电子商务领域专项整治。
通知要求,针对商品交易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电子商务领域,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上海、浙江、北京、广东、江苏等地要充分发挥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作用,切实加大对线上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对互联网自营、他营、移动客户端交易等不同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化治理机制,引导平台开展自查工作,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举报投诉。
通知明确,将加大对群众反映多、社会影响大的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狠抓典型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大线下源头追溯和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