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又一波新政策来到我们身边。其中,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一批行业新标准等都将给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改革进行时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是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从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在优化“三评”工作布局、减少“三评”项目数量、改进评价机制、提高质量效率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创新和供给能力大幅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污水处理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我国将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水价方面,《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电价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我国将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因地制宜设计改革方案。农业水价方面,要抓紧制定水价调整方案,合理把握调价幅度和节奏,用户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要将水价一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在提高水价的同时,要通过推进设施节水、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促进省工省时和增产增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方式,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
行业政策
一批新标准公布:新“关卡”影响企业发展
7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7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微滤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网漏水检测听漏仪》、《超滤水处理设备》、《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加臭剂浓度监测仪》,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行业产品标准《污水处理用沉砂池行车式吸砂机》、《城镇燃气设备材料分类与编码》、《转碟曝气机》、《游泳池除湿热回收热泵》、《生活热水水质标准》、《水处理用刚玉微孔曝气器》、《水处理用橡胶膜微孔曝气器》等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两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该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标准为首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规定了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帐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淀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月2日,工信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严禁在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煤矿防治水细则》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细则》包括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矿井防治水技术、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处置和附则等八章,共138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新生儿、婴幼儿、孕妇禁用清开灵注射剂
7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清开灵注射剂〔清开灵注射液、注射用清开灵(冻干)〕和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
其中《清开灵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中明确提出新生儿、婴幼儿、孕妇禁用;《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说明书修订要求》中提出高龄老人和初次使用中药注射剂的患者应慎重使用。
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明确,我国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管理,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按规定显著标示 “非转基因”字样不得乱标注
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