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暨外商 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的通告
来源:阳江日报 时间:2018-07-02 浏览:876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六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3号),2018年6月30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基础上,再将下列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二十四证合一”,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企业申请除外):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公章刻制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其中,因国家机构调整和系统整合,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具体启动时间以海关总署通知为准。
(一)无需补充填报信息的涉企证照事项。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后即同步完成备案和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粮油仓储、物业服务、出版物出租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涉及保安服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须按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填报相关经营项目,无需补充填报信息。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备案事项。其中,涉及保安服务的分支机构备案,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各地公安机关核实备案信息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备案事项。
(二)需补充填报信息的涉企证照事项。
经营范围涉及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再生资源回收、国际货运代理和气象信息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涉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非分支机构),涉及工程造价咨询、劳务派遣和旅行社服务的企业(仅限分支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须按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填报相关经营项目,同时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备案信息。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补充填报相应的备案信息,并在线提交相关材料。相关部门核实备案信息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备案事项。
上述10类备案信息填报不完整或不具备条件的,不影响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发放,但视为该企业未办理“多证合一”备案。
申请人自主选择填报相关备案信息的方式。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http://bsxt.gdbs.gov.cn/apprUnionApply)进行填报。通过工商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http://qcdz.gdgs.gov.cn/)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在系统中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及提示信息选择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具体填报要求请参考《填报“多证合一”备案信息告知书》和网页填表说明。
二、改革过渡期安排
改革前,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无需重新申办“多证合一”登记,由相关部门将登记、备案结果汇总后批量反馈给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备案的事项,或者被整合的证照事项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或更新信息,工商部门在接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后进行证照事项的公示。
特此通告。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