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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 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4-26  浏览: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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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粤经信创新函〔2018〕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通知,做好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相关要求,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本辖区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推荐工作,对申请立项的项目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企业修改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我局对经修改调整的实施方案或任务书进行初审后,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已立项项目开展检查、督促、跟踪、管理工作,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我局汇总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工信厅装〔2018〕2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调整,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经我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我局对项目调整内容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初步意见。对不在工信厅装〔2018〕2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项目完工后,由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所规定完成日期后的60天内,经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对项目验收材料的指导工作。

        六、项目逾期未能验收的,应在实施方案或任务书规定完成时间届满60天内,由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

 

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粤经信创新

       函〔2018〕60号)

 

                              阳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4月25日

 

(联系人:刘真,联系电话:3412858,传真:3428289,邮箱:yj341285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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