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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广东政府网  时间:2018-01-29  浏览: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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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粤工商企字〔2014〕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经检局、直属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24号,以下简称“两个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两个目录出台的重大意义,抓紧做好执行两个目录的准备工作
两个目录的出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构建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的具体要求;是促进投资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两个目录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登记管理人员学习培训,确保窗口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改革的具体内容,在登记操作中熟练运用两个目录,将改革落到实处。要利用非办公时间调试业务信息系统,务必做好实施改革的技术保障。要加强对两个目录的公开和宣传工作。省局政务内、外网站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内容已作更新,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及时更新本级内外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通过内外网站、登记注册大厅宣传栏、电子触摸屏、印发登记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公示,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照办证的指引,通过办照前提供咨询和发照时的提示,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许可的要求。
       二、全面统一执行两个目录,确保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落实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切实按照两个目录规范实施工商登记,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凭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等,办理工商登记;不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属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全省于5月26日起统一执行两个目录。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两个目录的规定,确保改革措施的规范统一。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要结合特区立法的实际,做好与省两个目录的衔接。
根据两个目录,“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等3类企业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非营利性办事机构,不适用两个目录,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三、加强与有关审批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后续监管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有关审批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形成协同改革的工作机制。要加快建立完善本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将工商登记信息和相关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公示。要按照两个目录改革要求,积极推动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后续监管措施,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梳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与改革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确保先照后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在执行两个目录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当向地党委、政府和省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2、关于《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项)》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08项)》的编制说明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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