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5年6月11日
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引导和推动我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对外影响力,拓宽企业境外销售渠道,推动我省外贸可持续发展和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不含深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提升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外贸新业态企业(不含深圳);或开展促进我省优质特色产品境外推广活动的我省(不含深圳)相关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加境内外国际展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二)为优化市场布局、提升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开展的境外营销网络建设、融资贷款等。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的技术、模式创新等。
(四)为推动和落实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的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商务厅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配合当地商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省商务厅职责。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商务部门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因素法、省商务厅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对于已细化具体项目的部分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直接批复下达预算资金;未细化至具体项目的部分资金,需在年中制定明细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在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领导审批,明细分配计划报省领导备案。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商务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的9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明细分配计划备案。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向省领导报备。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5日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及程序、审核方式、资金拨付等。
申报、评审工作可与制定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同步进行,以最终批准的总体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属地原则申报。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地商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属地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提供纸质资料,下同),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扶持重点、申报企业(单位)数量、资金规模等因素,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9日内审核完毕后由省商务厅在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按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手续。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省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等,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商务厅按规定组织市县商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它形式的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视情况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及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外〔201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