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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来源:阳江政府网  时间:2018-01-29  浏览: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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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阳府〔201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在加快发展中转变方式,实现幸福追赶”的核心任务,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壮大规模提升竞争水平,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府〔201215号文件的50项政策措施。

       (二)从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市国税局负责)

       (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执行至20151231,市国税局负责)

       (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减免我市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1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六)从201431日起,取消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市工商局、商务局负责)

       (七)从20127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15%;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每年开展企业集中服务月活动,加强日常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科工信局会有关单位负责)

       (九)缩短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当场办结;简易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注销登记即来即办,当天办结;设立登记、一般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负责)

       (十)优化企业进出口通关服务,发挥“12360”服务热线作用,完善通关应急机制,实现服务热线全国联网和全天候7×24小时服务;在服务窗口推行“首问办理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实行 7×24小时预约通关。(阳江海关、市商务局负责)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室《阳江市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阳府办〔2012350号),加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在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就业服务、职业开发评价等综合服务。(市科工信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司法局,阳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二)支持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完善区域孵化服务网络。(市科工信局负责)

       (十三)市财政适当安排经费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鼓励中小微企业“上网触电”,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市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负责)

       (十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参加美国迈阿密环球资源采购交易会、南非环球资源采购交易会以及香港中小企市场推广日等活动。(市商务局负责)

       (十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降低企业因违规操作而被外汇局处罚的几率。督促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出台相关便利措施。进一步做好企业进出口及退税工作。(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六)做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信息服务,免收标准信息查询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化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市质监局、阳江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七)每年对小型微型企业质量管理培训不少于300家,免收培训费。开展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质量义诊”服务。(市质监局负责)

       (十八)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纳入银行业综合评估体系,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监分局负责)

       (十九)继续对辖区内符合政策的法人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运用再贷款工具引导辖内法人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县域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二十)支持民间资本在符合准入条件、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市金融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监分局负责)

       (二十一)鼓励中小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金融局、科工信局负责)

        二、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

      (二十二)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意见》(阳发〔201311号),力争到2015年我市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12家;到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15家;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18家。(市科工信局负责)

      (二十三)按照《阳江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厂房建设奖励资金分配办法》,继续实行省级产业转移园厂房建设奖励,对入园的企业给予相关奖励。支持和指导珠海(阳江)园内符合条件企业继续申报省重点园区贷款贴息资金扶持。(市科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建设省部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研究院、产学研研发基地等新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开展各产业关键性技术攻关。(市财政局、科工信局负责)

      (二十五)重点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广新控股集团和青山控股集团在我市投资建设不锈钢热轧、冷轧项目;推进翌川镍合金项目加快建设,如期投产。(阳江高新区,市科工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六)指导企业组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项目研发支持。(市科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争取在农业、水产两个领域创建一个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推进企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型人才。(市科工信局负责)

      (二十八)对民营骨干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推进“三旧”改造,创新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实行民营企业土地出让地价款分期付款制度;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十九)鼓励金融机构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骨干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骨干企业量身定制信贷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设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贷款,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监分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支持民营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并购私募债等方式并购重组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参与广东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以及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航运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市金融局、人行阳江市中心支行、阳江银监分局负责)

     (三十一)深入企业调研,积极宣传政策和组织企业参加各种“走出去”培训讲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市商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三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适时开展落实政策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市监察局、科工信局会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市府办、科工信局负责)

      (三十四) 本实施意见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以国家和省实施时效为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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