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系列解读八 | 聚焦重点问题,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 时间:2020-01-02 浏览:958
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67条,究竟有哪些变化和政策亮点?近期,广东工信将陆续为大家带来每周一期的新《条例》系列解读,按章节系统解读《条例》主要内容和有关亮点。本篇是第八章解读。
《条例》的第八章是“权益保护”,共7条。权益保护是中小企业比较关心的方面,也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次条例修订,重点加强了权益保护相关条文的力度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本章在原条例第七章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从保护宗旨、维权机制、法律维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拖欠账款解决办法、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规范中介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财产权等的保护
《条例》第五十七条强调要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违约。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对欠款单位要依法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二、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维权服务力度
《条例》第五十八条提出省、市、县三级要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第五十九条提出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维权服务。第六十条提出鼓励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力度。
三、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
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公开有关收费目录清单,任何单位不得向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违规限制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附:第八章“权益保护”全部条文
第五十七条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工作规范,受理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规范建立本地区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受理对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五十九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
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费用救助制度,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第六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和专利预警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拖欠方按约履行偿付义务,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化调整,常态化公示,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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